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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3-02] 阅读次数:[]


西财大研学发〔2020〕7号


关于印发《西安财经大学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西安财经大学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细则》经2019年12月18日校长办公室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大学

                         2020年1月9日


西安财经大学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学位〔2014〕1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学位〔2015〕40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授权点,包括:硕士学术学位授权学科、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第三条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坚持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主线,以优化人才培养的类型结构为重点,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在学校现有学位授权点范围内,通过动态调整,撤销条件较差、发展后劲不足或不符合学校办学目标的学位授权点,增列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符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要求的学位授权点,推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

第四条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以提高学位授权点人才培养质量为落脚点,重点考虑授权点的生源质量、学位论文质量、导师队伍质量;以满足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前提,重点考虑学位授权点的人才培养需求,兼顾学校现有学位授权点的布局情况和特色发展情况。

第五条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是在不增加学校已有学位授权点数量的前提下,在学校内部对学位授权学科和学位授权类别进行的撤销和增列。

第二章 调整范围

第六条 自主撤销一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的有关规定,增列一个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第七条 自主撤销一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的有关规定,增列一个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第三章 学位授权点增列

第八条 研究和培养方向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且达到国务院学位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2017)要求的学科,可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

撤销学位授权点所空出的学位点计划数,可在撤销当年起3年内使用。

第九条 增列学位授权点的程序。

(一)培养单位论证。培养单位填写《申请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或《申请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简况表》,并组织同行专家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2017)和省级学位委员会的要求进行会议论证,参与论证的同行专家不少于7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3人,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评审专家同意方为通过评审。

(二)培养单位提交《简况表》和《拟增列学位授权点同行专家论证意见》,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形式审查。

(三)专家排序。通过同行专家论证的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数量超过现有增列计划数时,学校聘请专家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申请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会议评审打分排序,得分高者列入拟增列学位授权点名单。

(四)学校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拟增列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审核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公示期满,将拟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以及开展动态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上报省学位委员会。

第四章 学位授权点撤销

第十条 学位授权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被列为撤销对象。

(一)放弃或不按规定参加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的学位授权点。

(二)在校内自我评估中期诊断或者同行专家进校评估中被评审专家建议为“不合格”等次的学位授权点。

(三)未通过学校组织的整改期满验收评审的预警学位授权点。

(四)培养单位主动申请撤销的学位授权点。

第十一条 撤销学位授权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汇总符合被列为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材料,提出拟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建议名单。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拟撤销学位授权点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公示期满,学校将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以及开展动态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十二条 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3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3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仍未毕业研究生转由我校其他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导师,愿意继续指导和培养研究生者,可申请转入校内其他相近学位授权点招收和培养研究生,但仍须继续指导原学位授权点的在读研究生。

第五章 预警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学位授权点预警机制,每年对问题较多或较严重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警示。当学位授权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列为学校“预警学位授权点”:

(一)生源状况。连续3年无一志愿考生的学位授权点。

(二)导师队伍情况。专任导师数量不足3人的学位授权点。

(三)学位论文质量。在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3年内有1次抽检“存在问题论文”的学位授权点。

(四)学位点评估。在学位点自我评估中期诊断或者同行专家进校评估中,被专家确认为主要指标与国家《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差距较大,或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或专项评估中,被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

第十四条 受预警的学位授权点,从下一招生年度开始,削减招生计划,由学院组织限期整改。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新增各一级学科及现有一级学科授权点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不能重复,申请新增的各专业学位类别及现有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骨干教师不能重复。学位点所列各方向学科带头人及学术骨干,均应由其本人及其所在学院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增列为学位授权点。

第十七条 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3年后,需进行专项评估。

第十八条 学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以通知下发时间为准。学院申请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可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学校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将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以及开展调整工作的有关情况上报省学位委员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由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财经学院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细则(试行)》(西财研学发〔201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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