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管理办法(修订)
为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提高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规模和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09]1号)《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原则
1.硕士生导师的聘任管理要遵循学科建设和学术发展的规律,着眼于我校建设和发展目标。
2.硕士生导师的聘任管理要有利于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动态管理机制,不断优化硕士生导师队伍结构。
3.硕士生导师的聘任要坚持公平公正、保证质量、持续发展的原则。
4.硕士生导师的聘任在我校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中进行。
5.根据我校当前学科建设和硕士研究生教育发展实际情况,为了充分发挥教师资源力量,已具备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可以在原选聘学科以外其他学科进行资格认定。
6.本办法中规定的聘任条件为基本要求,各学位授权点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在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适合本学科特色的选聘条件,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聘任条件
1.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条件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应具有副高级职称任职资格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任职资格且具有博士学位。因年龄原因,不能完整指导一届硕士生的教师,原则上不再选聘。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及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前沿领域的发展趋势。近三年完成下列科研条件之一:
①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厅级科研项目1项并且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排名前三名;或主持厅级科研项目1项并且横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10万元以上;
②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家级出版社或国家级专业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含译著)1部;或出版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划教材1部(副主编以上);或出版学校规划教材1部(主编);
③在学校规定的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学校规定的核心学术期刊发表论文3篇。
(4)教学效果良好,具有承担硕士生专业课程教学的能力。能够为硕士生制订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能够指导硕士生高质量地完成研修任务及学位论文。
(5)能熟练地掌握和应用一门外国语。
2.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条件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应具有副高级职称任职资格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任职资格且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丰富相关行业经验且具有中级职称和硕士学位。因年龄原因,不能完整指导一届硕士生的教师,原则上不再聘任。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及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前沿领域的发展趋势。近三年完成下列科研条件之一:
①主持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校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校级科研项目1项并且横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5万元以上;
②出版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划教材1部(本人编写撰写任务1章以上);或出版学校规划教材1部(本人编写撰写任务2章以上);
③在学校规定的核心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
(4)教学效果良好,具有承担硕士生专业课程教学的能力。能够为硕士生制订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能够指导硕士生高质量地完成研修任务及学位论文。
(5)能熟练地掌握和应用一门外国语。
三、聘任程序
1.新聘
(1)申请
申请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各学位授权点所属二级学院提交《西安财经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科研成果及其证明材料。
(2)审核
各学位授权点所属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资格审查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实际到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表决结果以达到实际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通过人员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审核意见,向研究生处提交以下材料:
①《西安财经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审情况汇总表》;
②《西安财经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
③申请者科研成果及其证明材料。
(3)审定
研究生处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将相关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实际到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表决结果以达到实际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通过人员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学校予以聘任,聘期为3年。
2.资格认定
正式调入我校时已具备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或申请担任原选聘学科以外其他学科的硕士生导师,无需再经选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直接进行资格认定。
(1)正式调入我校时已具备硕士生导师资格的,须提供原单位聘任文件,经拟申请学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进行资格认定的学科应与原单位的聘任学科相近。
(2)申请担任原选聘学科以外其他学科的硕士生导师,须在原选聘学科完整指导过一届硕士研究生后,方可在其他学科中进行认定。
(3)硕士生导师在原选聘学科以外其他学科进行认定时,原聘学科与拟聘学科属同一一级学科的,应经该一级学科所属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原聘学科与拟聘学科不属同一一级学科的,应经拟聘一级学科所属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每位研究生导师最多只能在2个一级学科招收研究生。
(4)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可在相关专业硕士学位点进行认定。认定时应经该专业硕士学位点所属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