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学科建设水平,根据《西安财经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重点学科包括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学科专项资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省级重点学科)、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省级特色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第三条学科建设经费来源包括: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及学校配套经费、学校安排的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
第四条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坚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发挥优势、统筹规划”的原则,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省级重点学科、省级特色学科经费中的省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按照《陕西省普通高校重点学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8]171号)、《陕西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色学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陕教位[2009]4号)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程序及要求按上述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省级重点学科、省级特色学科经费中的省财政专项资金部分应主要用于实验室和文献信息中心建设、学术梯队建设和学术交流及科学研究工作等。
省级重点学科的实验室和文献信息中心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拟重点突破的研究领域的科学研究所必需、并能提升实验室整体水平的关键仪器设备或用于购置重点图书资料、情报信息网络建设的部分设备;省级特色学科的实验室和文献信息中心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或重点图书资料。
省级重点学科、省级特色学科经费中用于学术梯队建设和学术交流以及与学科相关的重要学术著作和在一类核心以上(含一类核心)等重要刊物发表论文的所需经费资助,原则上不超过经费总额的45%。
第七条省级重点学科、省级特色学科的学校配套经费和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科平台建设中必要的设备购置;用于人才引进和培养年轻学术带头人及青年学术骨干所需要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用于学科主要成员承担并完成的重要研究项目所出版的专著或在核心以上重要刊物发表论文所需经费补助;以及用于学科建设中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交通工具、大型通用设备购置、教学业务(如本科生、研究生培养经费、教学实验实习等)、非学术性考察等支出。
三、经费管理
第九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按项目管理核算,省级重点学科、省级特色学科学校配套的经费,学校安排的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足额管理,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编制项目配套经费预算,经校财经委员会审定后,报计划财务处建账管理。
第十条省级重点学科、省级特色学科及校级重点学科应于每年2月前按年度编制本年度项目经费使用和资金预算计划,报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的各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将作为学校对各重点学科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及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报销重要研究项目专著出版和重要刊物论文发表所需经费补助时,应提交出版物原件及科研处对刊物级别的认定证明,并经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后方可报销。学校每年度集中安排1-2次报销时间,并实行经费补助限额管理。
第十二条省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在当年完成经费使用任务。学校配套经费和支持经费根据情况可以转入下一年使用,但时间不得超过2个年度。
第十三条购买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经费的报批,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进行。
四、经费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学科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合理使用,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动,须报请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核准。
第十五条各学科应自觉维护和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支出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认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每年年底组织专家按项目申报时的目标和任务对本年度重点学科建设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校学科建设办公室编制下一年度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不当、使用效益不高、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没有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的,或未提交上一年度经费使用报告的学科,对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学校有权对其限期整改、暂停或终止其经费使用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附则
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学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由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